原標題:11月起山東女職工可額外享60日產假(主題)
60周歲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獨生子女有10日護理假(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田國壘)“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60日產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產假,3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10日育兒假……”日前,山東通過了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決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決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并根據當地實際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支持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給予適當照顧。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兒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育兒假是職工關注的焦點。根據該決定,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60日產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產假,3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10日育兒假。增加的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包括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前,每月領取獎勵費;退休或者年滿60周歲時,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補助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在貸款、產業發展、社會救濟、公共租賃住房、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等。
決定還提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7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違反條例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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